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拆迁时房屋补偿按份额分,宅基地补偿只能“折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在北京某村留有宅院,院内部分房屋系父母所建。子女中有一人户籍早已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生效判决确认该子女对父母所建房屋享有10%的继承份额。此后宅院被纳入腾退范围,补偿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各类奖励及回迁安置房指标。该子女主张按比例分得全部拆迁利益;长期在村居住的兄弟则认为其非本村成员,无权分得宅基地相关补偿。

 

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后,可附随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宅基地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的存在使继承人可以按房屋继承比例折算宅基地类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补偿按10%继承份额核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未建房奖励等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该子女宅基地权益比例等于房屋继承比例,即10%;搬家补助、工程配合奖等酌定支持10%。回迁安置房因对应面积仅12.88平方米、不足一套,按安置房市场价与优惠价差额折算为货币补偿,不分配实物安置房。最终该子女获补偿款27.4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非农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拆迁时并非“一分宅基地补偿都没有”,也绝不是“按人头均分全部补偿”。法院通常按房屋继承比例折算宅基地类补偿,房屋份额是计算的基础。继承房屋份额越少,能分到的区位补偿、奖励和安置指标价值也越少。先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再按各自规则计算,而不是笼统要求“按继承份额分全部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