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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放弃继承,法院说无效;普通欠债放弃继承,法院说撤销不了——区别在哪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场景一:张某因交通肇事被判赔偿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院查封了其已故父亲名下尚未分割的房屋。张某随后公证放弃继承,继母向其支付15万元补偿款,法院解除了查封。死者家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张某放弃继承之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其赔偿义务且未履行,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放弃继承直接导致其无法履行该法定义务,放弃行为无效,案涉房屋中张某的继承份额仍可执行。

 

场景二:债务人欠款未还,执行终本后,其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债务人书面放弃继承,份额让给兄弟姐妹。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该放弃行为。法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主动减少既有责任财产的无偿处分行为;放弃继承是拒绝增加自己的财产,债务人现实责任财产并未因此减损,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未将“可能继承的遗产”作为责任财产予以信赖。放弃继承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射程。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能否被撼动,关键看放弃时背负的是什么义务。已经负有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定义务(赔偿款、抚养费、赡养费),且放弃继承直接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据“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的规则否定放弃效力。普通合同债务中,债务人放弃的是“本来可能增加的财产”,法院倾向于尊重继承权的人身属性,不轻易允许债权人撤销。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放弃继承规避债务,不要只盯着撤销权一条路,可以结合债务性质、是否已有生效裁判、放弃与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选择主张放弃行为无效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继承份额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