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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婆婆多年,法院让她和子女“平起平坐”分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她并未改嫁,而是继续与婆婆王老太共同生活,承担了日常照料、生病陪护和丧葬事宜。王老太去世后,其女儿主张张女士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得房产。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房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资格不以是否改嫁为前提,也不要求必须与公婆同住,关键在于是否长期、稳定地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丈夫去世后长期与婆婆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婆婆生病期间由其陪护,去世后由其操办丧葬,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张女士虽非血缘意义上的子女,但法律赋予其“准子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婆婆的女儿共同继承房产,并因其尽主要赡养义务,适当多分。

 

刘颖新律师提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不看是否改嫁、是否同住,而看是否长期、稳定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这一权利时,需要提供共同居住、支付医疗费、日常照料、操办丧葬等证据。其他继承人若否认其继承资格,需要举证证明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而不是仅凭“不是亲生子女”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