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法院为什么把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子判给了儿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名下有一套单位政策性经济适用房,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去世后,两个子女主张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另一个儿子陈某丙则主张,这套房是当年自己与父亲协商后借用父亲名义购买的,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取暖费、维修费全部由自己支付,自己长期实际居住,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推定效力,但并非认定真实权属的唯一标准。亲属之间没有书面借名协议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口头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包括出资流水、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装修投入、费用缴纳凭证、家庭成员陈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面合同并非借名买房的唯一依据,口头约定同样可以成立合同关系。陈某丙全额出资购房、独立出资装修、长期独占居住、承担房屋全部运维费用,结合资金流水、亲属录音证言、其他继承人相关自认陈述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自愿的借名买房合意。房屋真实权属归陈某丙所有,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分割。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口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驳回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不等于一定是父母的遗产。亲属之间基于信任形成的口头借名买房约定,在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但口头代持的风险远高于书面协议:主张借名的一方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出资流水、装修投入、长期居住、费用缴纳、证人证言等证据必须形成闭环,缺一环都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款”而非代持。仅有出资证据、没有借名合意的证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仅有居住事实、没有出资证据,同样不够。建议借名买房时尽量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如果只有口头约定,至少确保出资流水清晰可查、实际占有使用事实连续完整,并保留与家庭成员的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