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甲与孔某乙、孔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孔某丁与吴某系夫妻,育有孔某乙、孔某丙、孔某戊三名子女。吴某于2021年去世,孔某丁于2023年去世。原告孔某甲系孔某乙之女、孔某丁的外孙女。
孔某丁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的房屋一套。2018年,孔某丁与吴某订立公证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孔某乙一人继承。2022年,孔某丁公证撤销了该遗嘱中关于自己的部分,此后未再订立新遗嘱。2024年,案涉房屋因继承变更登记至孔某乙名下。
孔某甲诉至法院,主张其长期照顾外祖父孔某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分割案涉房产。被告孔某乙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孔某丙、孔某戊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孔某乙、孔某丙、孔某戊,孔某甲作为外孙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孔某丁撤销公证遗嘱后未再订立新遗嘱,孔某甲亦非遗嘱受益人或受遗赠人。孔某甲提交的购物凭证、转账记录等,仅能证明其与外祖父有经济往来或提供了经济付出,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孔某丁生前与保姆居住,其子女均在世,无证据证明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孔某甲不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分得遗产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外孙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指定为继承人,或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否则不能依据法定继承主张房产份额。
其次,关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分得适当遗产,须证明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本案原告长期在外地生活,与被继承人未共同居住,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一般性经济往来,未达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标准,法院未予支持。
最后,关于遗嘱撤销后的处理。被继承人公证撤销遗嘱后未再订立新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提示,房产继承中应准确认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分得遗产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扶养贡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本案被继承人撤销公证遗嘱后未再订立新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无权主张分得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