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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周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与周某乙原系夫妻,周某甲系周某乙之女。李某与周某乙于2006年离婚,周某甲随母生活。2018年,李某与原告宋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于2023年8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案涉房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于2022年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为李某占20%、宋某占80%份额,按份共有。李某去世后,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名下20%份额归其所有。被告周某甲辩称,其与李某已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应各继承50%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甲之母与李某离婚后,无证据证明周某甲与李某仍共同生活或对李某尽到赡养义务,继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离婚而解除,周某甲不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宋某作为李某配偶,系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全部继承李某名下20%份额。审理中宋某自愿补偿周某甲5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中李某名下20%份额归宋某继承所有,宋某支付周某甲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继承权认定与按份共有房产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除非存在收养关系或仍共同生活。本案周某甲在母亲与李某离婚后未与李某共同生活,亦未尽赡养义务,法院认定其不享有继承权,厘清了继子女继承资格的认定标准。

其次,关于按份共有房产的继承。案涉房屋登记为李某占20%、宋某占80%,李某名下份额属于其遗产。宋某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该份额。本案提示,按份共有房产中部分共有人去世的,仅其名下份额属于遗产,其他共有人份额不纳入遗产范围。

最后,关于自愿补偿的处理。宋某自愿补偿周某甲5万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兼顾了家庭关系的和谐处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但存在收养关系或仍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周某甲与李某的继父女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且无证据证明仍共同生活或尽赡养义务,故其不享有继承权。宋某作为配偶,系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李某名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