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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甲、褚某乙、褚某丙与孙某甲、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褚某丁与原告褚某甲、吴某系父母子女关系。褚某丁于2017年购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房屋一套,登记为单独所有。2019年,褚某丁与被告孙某甲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即原告褚某乙、被告孙某乙。2024年,褚某丁与孙某甲协议离婚,约定褚某乙由褚某丁抚养,孙某乙由孙某甲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2025年,褚某丁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褚某甲、吴某、褚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平均继承案涉房屋。被告孙某甲辩称,其曾悉心照料褚某丁,离婚系受胁迫,此前放弃继承的表示应予撤销;孙某乙作为褚某丁之子,依法享有继承权,要求确认其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褚某丁婚前购买并登记为单独所有,离婚协议亦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孙某甲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应认定为褚某丁遗产。褚某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褚某甲、吴某及两名子女褚某乙、孙某乙,四人依法均等继承,各占25%份额。孙某甲关于撤销放弃继承声明的主张,因案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继承份额的认定。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四名继承人各继承25%份额,孙某甲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婚前房产认定与离婚协议效力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婚前房产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购买并登记为单独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进一步确认了房屋权属。本案提示,婚前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主张房屋份额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名下财产为限。

其次,关于继承人的范围与份额。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及两名子女,四人依法均等继承。本案厘清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明确了各继承人的份额。

最后,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效力。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受胁迫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本案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后续继承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四名继承人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据此判决四人各继承25%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