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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甲与孔某乙、孔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孔某丁与原告孔某甲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共同子女。孔某丁与前妻育有一女孔某乙。孔某丁于2024年2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孔某丁名下原有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面积15平方米。2021年4月,该房屋因旧城区改造被征收,回迁安置110平方米新房,新房产权登记在孔某乙名下,房产证尚未下发。原告孔某甲诉至法院,主张动迁补偿款27万余元应作为孔某丁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孔某乙、孔某丙辩称,案涉房屋动迁后置换的新房已由孔某丁生前赠与孔某乙,不属于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于2021年动迁安置,回迁房屋产权登记在孔某乙名下,孔某丁对此知情并认可,直至2024年去世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生前已将回迁房产赠与孔某乙。孔某丁死亡后,该房产不再是其遗留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原告主张按遗产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被继承人生前处置房产后遗产范围认定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被继承人生前动迁,回迁房登记在女儿名下,被继承人知情且未提异议,法院认定其生前已处置该房产,死亡时该房产不再属于其遗留财产,故不纳入遗产范围。

其次,关于生前赠与的认定。被继承人生前对产权调换方案知情、认可,回迁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结合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证言,法院认定赠与成立。本案提示,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办理登记的,该房产不再属于遗产;主张赠与不成立的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最后,关于继承人主张遗产分割的举证。原告主张动迁补偿款属于遗产,但未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未处置该房产,法院未予支持。本案提示,在房产继承中,继承人主张分割特定房产的,应首先查明该房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权属状态,对于已被处置或已过户的财产,不能仅以原始登记主张继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产已于被继承人生前动迁并登记在女儿名下,不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不纳入遗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按遗产分割,但未能证明该房产仍属被继承人遗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