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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丙于2016年5月因病去世,原告孙某系其配偶,被告宋某乙系其女儿。宋某丙名下在中国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8.56万元及利息。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存款及利息归其所有。被告宋某乙书面答辩称,其与孙某已就其他财产达成分配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存款系此后发现的未分配存单;其对利息归原告所有有异议,认为利息应归继承人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存款系宋某丙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孙某所有,另50%作为宋某丙遗产。宋某丙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宋某乙均等继承。最终判决案涉存款及利息由孙某享有75%份额,宋某乙享有25%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存款析产与法定继承的纠纷,其裁判规则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案涉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这一“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同样适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房产继承中亦应先分出配偶份额,再就被继承人份额依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均等继承。本案存款的50%归配偶,另50%由配偶与女儿各继承一半,最终配偶享有75%、女儿享有25%。房产继承中,若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亦应均等继承房产份额。

最后,关于遗产孳息的处理。存款利息属于遗产的孳息,应随本金一并按继承份额分配。房产继承中,房屋租金等孳息同样应纳入遗产范围,按各继承人份额分配。本案提示,继承人主张分割存款、租金等动产的,应提供账户余额、租金收益等证据,以确定遗产范围及分配比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存款一半归孙某所有,另一半作为宋某丙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据此判决孙某享有75%、宋某乙享有25%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