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甲与倪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倪某丁与吴某原系夫妻,育有长女倪某甲、次女倪某乙。2020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认两套房屋由倪某丁与吴某各享有50%份额:一套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另一套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倪某丁于2024年4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未再婚。
2017年,倪某丁在公证处立公证遗嘱,载明其去世后,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其的产权份额由长女倪某甲继承,不包括倪某甲配偶。2021年,倪某丁另立自书遗嘱,载明其所有财产(包括房产)由倪某甲一人所有,他人无权占用。倪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套房屋中倪某丁的50%份额归其继承。被告倪某乙辩称,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与父亲此前书写的文字材料意思相悖,对遗嘱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丁所立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内容一致,均明确房产份额由倪某甲继承。自书遗嘱有录像佐证,系倪某丁本人书写、未受干扰;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出具,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最终判决两套房屋中倪某丁遗留的50%产权份额归原告倪某甲继承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及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证明力较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遗嘱内容一致,均明确房产份额由长女继承,自书遗嘱另有录像佐证,法院依法确认两份遗嘱均有效,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房产份额的继承。案涉两套房屋经离婚判决确认由倪某丁与吴某各享50%份额,倪某丁去世后,其名下50%份额作为遗产,依遗嘱由倪某甲继承,吴某的份额不纳入遗产范围。本案厘清了遗嘱处分与夫妻财产析产的边界。
最后,关于遗嘱真实性争议的举证。被告主张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受欺诈、胁迫或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提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的继承人,应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单方质疑难以推翻经公证或录像佐证的遗嘱。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两份遗嘱内容一致,不存在冲突。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产份额应按遗嘱由倪某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