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与孙某、梁某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梁某癸与方某系夫妻,育有八名子女,其中包括梁某庚(孙某之夫)、梁某甲等。梁某庚于200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梁某癸于2005年去世,方某于2023年去世。
2002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梁某庚名下位于河南省许昌市某村的房屋归孙某、梁某壬母女所有,孙某、梁某壬给付梁某癸、方某财产差价款8000元,款于2002年10月25日前付清,付款同时交付房屋。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孙某、梁某壬未支付8000元,梁某癸、方某未交付房屋。此后房屋一直由梁某甲占有使用。2024年,孙某、梁某壬起诉梁某甲返还房屋,法院判决梁某甲返还。
梁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梁某壬给付8000元差价款。被告辩称,原告非适格主体;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以房屋占用费抵顶该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8000元债权作为梁某癸、方某的遗产,应依法继承。梁某癸去世后,其4000元份额由方某及八名子女继承;方某去世后,其份额再由八名子女继承。梁某庚先于父母去世,其女梁某壬代位继承。经核算,六名原告各继承1000元,其中五名原告将份额转让给梁某甲,梁某甲共继承6000元。被告关于口头抵顶的抗辩无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孙某、梁某壬给付梁某甲60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遗产债权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被继承人遗留债权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产债权的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债权属于遗产范围,可依法继承。本案8000元差价款系梁某癸、方某对孙某、梁某壬享有的债权,二人去世后,该债权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的适用。梁某庚先于父母去世,其女梁某壬依法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与其余子女共同参与遗产分配。
最后,关于口头抵顶协议的抗辩。被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以房屋占用费抵顶8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予采纳。本案提示,继承人主张债务已抵顶或已履行的,应提供书面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债权。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梁某壬依法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无法通知的继承人保留应继承份额。法院据此保留梁某A子女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