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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与邢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邢某戊与胡某系夫妻,育有邢某丙、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丁等子女。1998年,邢某甲与邢某乙在父母主持下分家并形成《分家凭据》,约定房屋正房五间,除老人自住一间外,兄弟二人各分两间;中堂一间、厢房一间待老人去世后再分配。凭据由见证人签字,但原被告及父母均未签名捺印。

2012年,邢某乙申请拆旧翻建宅基地房屋,经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出资建盖新房。翻建时父母均健在,房屋建成后父母与邢某乙共同居住。邢某甲亦在同村另行建盖房屋。2016年母亲胡某去世,2017年法院判决邢某乙照顾父亲生活起居、邢某甲每年支付赡养费。2022年父亲邢某戊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邢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父母遗留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判令邢某乙返还其依分家凭据应得的房屋份额。被告邢某乙辩称,房屋已于2012年经父母同意翻建,系其个人出资建设,不属于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凭据》并非遗嘱,其中涉及的房屋权属需结合实际管理使用情况认定。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由邢某乙经审批后翻建,翻建时父母健在且未提出异议,建成后与邢某乙共同居住,可推定父母同意其拆旧建新。原有房屋在父母去世前已作处分,翻建后的房屋申请人、出资人均为邢某乙,不属于父母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家凭据性质认定与翻建房屋权属界定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分家凭据的性质。分家凭据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安排,并非遗嘱,不能直接作为继承依据。分家凭据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应结合后续管理使用、翻建情况等综合认定。

其次,关于翻建房屋的权属。房屋经审批由一方出资翻建,且翻建时父母健在并同意,翻建后的房屋归出资翻建人所有,不属于父母遗产。本案提示,农村房屋翻建应履行审批手续,保留出资及父母同意的证据,以避免后续继承争议。

最后,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前房屋已翻建处分的,翻建后的房屋不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不能依据分家凭据主张继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已于父母去世前翻建,不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故不纳入遗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继承房屋,但未能证明房屋仍属父母遗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