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与柳某甲、柳某乙、蒋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蒋某戊与原告蒋某甲系夫妻,育有女儿蒋某乙、儿子蒋某丙。蒋某戊于2022年去世。蒋某戊之父蒋某己于2008年去世,母亲高某于2023年去世。蒋某己与高某共育有四名子女:蒋某庚、蒋某辛、蒋某戊、蒋某丁。蒋某庚、蒋某辛均先于父母去世。蒋某庚育有柳某甲、柳某乙。
案涉房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登记在蒋某戊名下,系其与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房屋价值35万元。蒋某丙主张房屋所有权,蒋某甲、蒋某乙表示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蒋某丙。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50%份额归蒋某甲所有,另50%为蒋某戊遗产。蒋某戊的继承人为配偶蒋某甲、母亲高某、女儿蒋某乙、儿子蒋某丙。高某后于蒋某戊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蒋某庚、蒋某辛先于高某去世,由柳某甲、柳某乙代位继承,蒋某辛与继女已因离婚解除关系,无子女。蒋某甲、蒋某乙将份额赠与蒋某丙,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蒋某丙继承所有,蒋某丙向蒋某甲支付20万元、向蒋某丁支付1.5万余元、向柳某甲、柳某乙各支付7千余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交织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继承。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50%归配偶所有,其余50%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院准确界定了遗产范围。
其次,关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衔接。高某在蒋某戊之后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继承人继承;先于高某去世的子女,其份额由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法院厘清了多层继承关系,确认了各继承人的份额。
最后,关于继承人份额的赠与。蒋某甲、蒋某乙自愿将份额赠与蒋某丙,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既尊重意思自治,也有利于房屋产权集中。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据此确认了各继承人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