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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沈某乙与顾某甲、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丙与原告顾某甲系夫妻,育有沈某甲、沈某乙二子。沈某乙与第三人顾某乙系夫妻。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登记在沈某丙、顾某甲、沈某甲、顾某乙四人名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沈某丙于2022年8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顾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沈某丙名下四分之一份额,并主张其对沈某丙照顾较多应多分。被告沈某乙辩称,三名继承人均对沈某丙有照顾,不同意顾某甲多分。第三人顾某乙亦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中沈某丙名下四分之一份额属于遗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顾某甲及儿子沈某甲、沈某乙。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顾某甲主张多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判决沈某丙名下四分之一份额由三名继承人各继承十二分之一,房屋按份共有份额相应调整为:顾某甲占三分之一、沈某甲占十二分之一、沈某乙占三分之一、顾某乙占四分之一。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按份共有房屋中部分共有人去世后的继承份额计算与共有人配合义务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按份共有房屋的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登记为四人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沈某丙去世后,仅其名下四分之一份额属于遗产,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不纳入遗产范围。在房产继承实务中,共有房屋的继承应遵循“先析产、后继承”原则,先确定被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再就该份额进行继承,避免将他人份额误作遗产分割。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及两名子女依法继承,一般应当均等。顾某甲虽主张照顾较多应多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未予支持。本案提示,主张多分房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提供医疗陪护、日常照料等证据,仅凭口头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最后,关于共有人的配合义务。继承发生后,房屋共有份额发生变化,各共有人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判决明确了各方的份额及配合义务,为后续产权登记提供了依据。在房产继承实务中,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配合办理过户,避免因个别共有人不配合导致房产长期无法处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沈某丙的遗产由顾某甲、沈某甲、沈某乙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顾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据此按均等原则分配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