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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郑某丁于2023年6月去世,其妻早于2006年去世。二人育有郑某戊(1976年去世,未婚无子女)、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四名子女。郑某丁父母均早年去世。

郑某丁名下留有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房改房一套,面积75平方米。郑某丁生前口头表示该房屋由郑某甲、郑某乙各继承一半。此外,郑某丁名下银行存款11万余元、单位补发绩效奖3.4万余元及丧葬费5000元,均由郑某乙领取或保管。郑某甲在郑某丁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郑某甲、郑某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并要求郑某乙先行返还垫付费用。

被告郑某乙辩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存款系父亲生前交由其保管,应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丁口头遗嘱由郑某甲、郑某乙各继承房屋一半,符合口头遗嘱形式要件,法院予以确认。银行存款、绩效奖及丧葬费扣除郑某甲垫付费用后,余款由三名子女按份继承。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由三人均分。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及存款系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郑某甲、郑某乙各继承一半,郑某乙向郑某甲、郑某丙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口头遗嘱效力认定与房改房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口头遗嘱的效力。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郑某丁生前口头表示房屋由两子各半继承,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该口头遗嘱有效,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其次,关于房改房的继承。案涉房屋系房改房,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按遗嘱继承。本案提示,房改房虽具有政策福利属性,但权属认定仍以登记及购买情况为准。

最后,关于垫付费用的处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应从遗产中优先返还。本案法院判决郑某乙先行返还郑某甲垫付费用,余款再行分割,兼顾了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口头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法院予以确认。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改房属于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郑某丁的遗产由三名子女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