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丁与吴某原系夫妻,育有钱某乙、钱某丙二子。吴某于2001年去世。2003年,钱某丁与原告孙某登记结婚,孙某之子钱某甲随母共同生活。钱某丁于2024年2月去世。

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系钱某丁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得。吴某去世后,钱某丁通过公证确认其享有房屋50%份额,钱某乙、钱某丙各占25%。2018年,钱某丁与钱某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名下50%份额过户至钱某乙、钱某丙名下。钱某丁去世前另立打印遗嘱,载明案涉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由孙某继承,并确认孙某享有永久居住权。

孙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50%份额及居住权,并分割钱某丁名下存款及抚恤金。被告钱某乙辩称,案涉房屋已过户至其与钱某丙名下,不属于遗产;钱某丁所立遗嘱无权处分已过户房产;其已尽赡养义务,存款及抚恤金应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过户登记至钱某乙、钱某丙名下,钱某丁订立遗嘱时房屋已非其所有,其无权通过遗嘱处分该房屋或设立居住权,故对孙某要求确认房屋份额及居住权的请求不予支持。钱某丁名下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某因与钱某丁长期共同生活、尽到较多扶养义务,酌定继承1/2份额,钱某乙、钱某丙各继承1/4份额。抚恤金、丧葬费参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分得1/2,钱某乙、钱某丙各分得1/4。最终判决钱某乙向孙某、钱某丙支付相应存款及抚恤金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房改房权属认定、遗嘱处分已过户房产效力及抚恤金分配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系钱某丁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去世后,钱某丁通过公证确认其享有50%份额,其余份额由子女继承,权属清晰。

其次,关于遗嘱处分已过户房产的效力。钱某丁于2018年将名下份额过户至子女名下,房屋已非其所有,其此后所立遗嘱中处分该房屋及设立居住权的内容,因无权处分而不发生效力。本案提示,被继承人已将房产过户的,不能再通过遗嘱处分该房产,继承人主张遗嘱继承的,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名下财产为限。

最后,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在近亲属间分配。法院结合孙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事实,酌定其分得较大份额,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已过户,不属于钱某丁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孙某与钱某丁长期共同生活,法院据此酌定其多分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参照法定继承处理,符合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