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丁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女秦某丙、次女秦某甲、三女秦某乙。吴某于2020年5月去世,秦某丁于2024年3月去世。
秦某丁、吴某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一套,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4月,二人共同立遗嘱一份,载明因其长期居住使用次女秦某甲名下房屋,为作补偿,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秦某甲名下。遗嘱由二人签名并按指印。遗嘱签订后不久吴某去世,秦某丁此后未再变更遗嘱。
秦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判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被告秦某乙、秦某丙均提交书面答辩,确认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完全尊重父母遗愿,对原告诉请无任何异议,同意房屋由秦某甲继承并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由二被继承人签名并按指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两名被告亦书面确认遗嘱真实有效。根据遗嘱指定,案涉房屋应由秦某甲继承。最终判决确认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屋由秦某甲继承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与遗嘱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二被继承人共同立遗嘱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均签名按指印,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全体继承人均认可遗嘱效力,法院依法确认其有效,体现了对遗嘱人遗愿的尊重。
其次,关于遗嘱处分的对价安排。遗嘱载明因长期居住使用次女房屋而将房产补偿给次女,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符合公平原则。本案提示,遗嘱人可在遗嘱中说明财产分配的合理缘由,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最后,关于继承人一致认可的处理。两名被告均书面确认遗嘱效力并同意按遗嘱分配,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原告继承,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秦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