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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与钱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丙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子钱某乙、次女钱某甲、三子钱某丁。钱某丙于2019年去世,吴某于2020年去世,钱某丁于2020年底去世。钱某丁系肢体与智力多重残疾,无配偶子女,生前由父母及钱某甲照顾。钱某乙因债务问题自2016年起离家外出,长期未归,父母去世及钱某丁去世均未回家奔丧。

钱某丙、吴某生前因房屋征收取得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的住房两套及商铺一间,钱某丁名下另有商铺一间。上述房屋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取得门牌使用卡,载明产权人。钱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上述房产90%份额,被告继承10%份额。被告钱某乙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因债务问题请法院依法裁判分割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未登记,但被继承人已通过征收安置程序合法占有,取得门牌使用卡,应认定属于遗产范围。钱某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对父母及残疾弟弟的主要照护责任,父母及钱某丁去世后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钱某乙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长期离家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钱某甲继承70%份额,钱某乙继承30%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征收安置房权属认定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少分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未登记安置房的遗产认定。案涉房屋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被继承人已通过征收安置程序合法占有并取得门牌使用卡,法院认定其享有物权性质的权益,属于遗产范围。本案提示,征收安置房尚未登记的,不影响其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凭安置协议、门牌使用卡等证据主张权利。

其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与不尽义务少分的认定。钱某甲长期照顾父母及残疾弟弟,操办丧葬事宜,法院据此酌定其多分;钱某乙有扶养能力却长期离家、未尽赡养义务,法院酌定其少分。本案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房产继承份额分配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关于被继承人生前口头表示的效力。钱某丙曾向亲戚表示分一套房给钱某甲,但该表示未经遗嘱法定形式固定,法院认定不构成有效遗嘱,仅作为酌情考量因素。本案提示,被继承人若希望房产按特定意愿传承,应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口头表示难以产生遗嘱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征收安置房虽未登记,但被继承人已合法占有,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钱某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钱某乙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据此酌定70%与30%的继承比例,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