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戊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女秦某丁、次子秦某丙、三女秦某甲、四子秦某乙。秦某戊于2019年去世,吴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名下留有位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的房屋一套,另有吴某名下银行存款18万余元及交通事故赔偿款2万元,存款由秦某丙保管。
秦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存款及赔偿款。被告秦某乙、秦某丙提交两份遗嘱,主张父母已将房产留给两个儿子。原告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其中一份遗嘱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戊所立遗嘱全文由他人代书,遗嘱人本人未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吴某所立遗嘱存在见证人未全程在场、代书人系继承人配偶、遗嘱日期前后不一致等问题,亦属无效。两份遗嘱均无效,诉争房产及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秦某戊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及四名子女继承,吴某去世后其份额再由四名子女继承。存款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四名子女均分。交通事故赔偿款已执行到位部分,按各继承人意愿分配。最终判决房产由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存款各分得相应份额,秦某丙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法定继承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遗嘱分别存在遗嘱人未签名、见证人未全程在场、代书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日期不一致等瑕疵,法院依法认定均无效,体现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其次,关于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遗嘱无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再就被继承人份额依法定继承分割。
最后,关于丧葬支出的扣减。购买墓地等合理丧葬支出,符合公序良俗,可从遗产中扣除后再行分割。本案提示,继承人主张扣减丧葬支出的,应保留相关票据凭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两份遗嘱不符合上述规定,均属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