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周某甲与孙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乙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周某甲系周某乙之子,孙某系周某乙再婚配偶,二人于2022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已共同生活多年。周某乙名下留有位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7平方米,登记时间为2014年,双方均认可现价值14万元。此外,周某乙名下养老金账户余额、银行存款及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均由孙某领取。

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款项及房产。被告孙某辩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周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其支付了周某乙医疗及丧葬费用,应予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时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孙某主张出资购房但未提供证据,应认定为周某乙个人财产。周某乙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孙某,另一半作为遗产由二人继承。养老金账户余额中婚前积累部分属遗产,由二人均分。丧葬费归实际支出的孙某所有。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结合孙某照顾较多的事实,酌定孙某分得60%、周某甲分得40%。房屋因孙某长期居住,判归孙某所有,由其向周某甲支付折价款。最终判决孙某向周某甲支付遗产及抚恤金分割款共计7万余元,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7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再婚家庭房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及抚恤金分配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产的权属认定。案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登记时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主张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房屋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本案提示,再婚家庭中主张房产系共同出资的,应保留出资凭证,否则难以否定登记效力。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养老金账户中婚前积累部分则直接作为遗产处理,体现了对不同性质财产的区分。

最后,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在近亲属间分配。法院结合孙某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的事实,酌定其分得较大比例,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据此对存款、养老金及抚恤金作出相应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