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孙某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戊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子秦某己、次子秦某乙、女儿秦某甲、四子秦某庚。秦某庚于1991年去世,未婚无子女;秦某戊于2013年去世,吴某于2024年去世;秦某己于2022年去世,其妻孙某、女儿秦某丙、儿子秦某丁、秦某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秦某戊、吴某名下留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的房屋一套、土地一宗及银行存款1.2万余元,均未留遗嘱。秦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上述遗产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被告孙某等辩称,案涉土地证已作废,相关补偿已并入房屋,存款由秦某乙持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戊、吴某生前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秦某庚先于父母去世且未婚无子女,不参与继承;秦某己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子女秦某丙、秦某丁、秦某辛代位继承。孙某作为秦某己配偶,不属于代位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土地及存款由秦某甲、秦某乙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秦某丙、秦某丁、秦某辛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位继承与继承人配偶主体资格认定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的适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秦某己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继承人配偶的主体资格。代位继承权专属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其配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孙某作为秦某己配偶,不属于代位继承人,法院依法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厘清了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
最后,关于房产与土地、存款的一并处理。案涉房屋、土地及存款均属被继承人遗产,法院按法定继承份额一并分割,避免了当事人另行诉讼,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秦某己的子女依法代位继承,其配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据此按份额分割案涉房产、土地及存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