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与韩某丁、孙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庚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韩某丙、韩某甲、韩某戊、韩某乙四名子女。韩某庚于2017年去世,吴某于2022年去世。韩某戊于2018年去世,其妻孙某、子韩某丁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韩某庚、吴某于2013年立共同遗嘱一份,载明拆迁安置房103室及存款等由女儿韩某甲、韩某乙共同继承。遗嘱正文由韩某庚手写,涂改处捺指印;落款处韩某庚签字捺印,吴某因不识字加盖人名方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
韩某庚、吴某去世后,韩某甲、韩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03室房屋归二人共同继承。被告韩某丁、孙某辩称,遗嘱落款处无吴某签字,仅加盖印章,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系私文书证,涂改处不涉及实质内容,韩某庚签字捺印真实,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吴某不识字,其在另案诉讼材料中曾多次以加盖人名章并捺指印方式确认意思表示,可佐证其以盖章代替签字的习惯。吴某在遗嘱上加盖印章并捺指印,应视为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确认。被告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最终判决103室房屋由韩某甲、韩某乙共同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认定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审查。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韩某庚亲笔书写遗嘱正文、签字捺印,符合形式要件;吴某虽未签字,但结合其不识字、在其他诉讼材料中一贯以盖章加指印确认意思表示的事实,法院认定盖章加指印可视为有效签名方式,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审查。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处分共有房产,一方亲笔书写、另一方以盖章捺印方式确认,可认定共同遗嘱有效。本案提示,夫妻共同立遗嘱时,应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式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因一方签名方式特殊引发争议。
最后,关于遗嘱真实性争议的举证。被告主张遗嘱无效,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依法推定遗嘱真实。本案提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继承人,应通过鉴定等方式举证,仅凭单方质疑难以推翻遗嘱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吴某以盖章加指印方式确认遗嘱,结合其书写困难的事实,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符合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