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甲与卫某乙、李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卫某丁与马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卫某戊、次女卫某甲、三子卫某己。卫某戊于2004年去世,其妻李某、女儿卫某乙、卫某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卫某丁于2021年去世,马某于2023年去世。
卫某丁、马某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0年10月,二人立遗嘱一份,主文为打印件,载明案涉房屋由女儿卫某甲继承,二人保留终生居住权。遗嘱由二人签名捺印,两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名捺印。
卫某丁、马某去世后,卫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卫某乙、李某辩称,遗嘱系伪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打印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被告卫某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主文为打印件,见证人系被继承人持已打印好的遗嘱要求签字,未参与打印全过程,与打印遗嘱“见证人全程见证”的形式要求存在差距;同时主文非遗嘱人亲笔书写,亦不完全符合自书遗嘱要件。但遗嘱核心效力基础在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旨在保障真实意思的实现。本案见证人均系无利害关系邻居,一致证实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将房屋留给卫某甲,遗嘱内容无篡改痕迹;另一法定继承人卫某己出具声明放弃继承并认可遗嘱真实性。被告虽主张遗嘱伪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综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案涉房屋由卫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打印遗嘱形式瑕疵与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见证人未参与打印过程,形式上存在瑕疵,法院未机械否定遗嘱效力,而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旨在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本案见证人证言一致、内容无篡改、其他继承人认可,足以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有效,体现了对遗嘱人遗愿的尊重。
最后,关于遗嘱真实性争议的举证。被告主张遗嘱伪造,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提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继承人,应通过鉴定等方式举证,仅凭单方质疑难以推翻遗嘱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本案遗嘱虽形式存在瑕疵,但能充分证明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综合认定其有效,符合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