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丁与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秦某甲、儿子秦某乙。秦某丁于2003年去世,吴某于2013年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人为秦某丁、吴某、秦某甲、秦某乙四人。
秦某丁、吴某去世后,秦某丁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多名亲属均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遗产的继承。原告秦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案涉房屋。被告秦某乙辩称,母亲吴某生前主要由其照顾,医药费、疗养院费用及丧事均由其承担,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原告系出嫁女,对母亲照顾较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予以确认。秦某甲、秦某乙对被继承人均有赡养付出,结合宅基地房屋权利登记状况,确认案涉房屋由二人共同共有。因宅基地房屋难以按份实物分割,法院对双方提出的专属使用方案予以确认,明确底层朝南两间房间及棚舍由秦某甲专属使用,厨房由双方共同使用,其余由秦某乙专属使用。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秦某甲、秦某乙共同共有,并按上述方案确定专属使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共有物使用方案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宅基地房屋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各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房屋由秦某甲、秦某乙共同共有,法院结合宅基地登记状况确认共有关系,厘清了权属基础。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与份额分配。秦某乙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秦某甲亦有付出,法院未支持一方独得,而是确认双方共同共有,兼顾了各方利益。
最后,关于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方案。宅基地房屋难以实物分割,法院确认专属使用方案,明确各方使用范围,既保障了居住需求,又为将来拆迁利益分配保留了空间。本案提示,此类房屋继承中,专属使用安排不等于产权分割,拆迁时仍应按共有关系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上房屋属于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各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房屋由剩余继承人共同共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秦某甲、秦某乙作为子女,依法继承案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