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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女儿赵某甲、赵某乙及儿子赵某丙。赵某丁、周某相继于2006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赵某丁名下留有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房屋一套,一直未办理继承分割。

赵某甲婚后长期与父母及弟弟赵某丙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亦由其操办。赵某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由赵某甲抚养数年,后入住敬老院,监护权已变更至赵某乙。赵某甲诉至法院,主张赵某丙曾口头表示放弃房屋权利,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辩称,房屋从未以书面遗嘱或过户形式处分,应依法定继承分割;赵某丙系残疾人,应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无丧失继承权情形,均享有继承权。赵某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弃房屋权利的意思表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应认定无效,赵某甲据此主张全部继承于法无据。赵某丙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赵某甲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承担丧葬费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定赵某丙继承40%份额、赵某甲继承35%份额、赵某乙继承25%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效力认定与赡养义务影响份额分配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属于处分重大财产权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本案赵某丙口头表示放弃房屋权利,法院未予认可,体现了对特殊群体财产权益的保护。

其次,关于赡养义务对份额的调整。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丧葬事宜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法院综合两方面因素,酌定赵某甲多分、赵某丙受照顾,兼顾了公平与实际情况。

最后,关于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父母去世多年、房屋一直未继承分割的,继承人可随时主张分割。本案提示,房产继承宜及时办理,避免因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继承人变动而增加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三名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据此酌定三人分别继承40%、35%、25%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