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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戊与吴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宋某乙、次子宋某丙、三子宋某甲。宋某戊早年去世,吴某于2024年去世。吴某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村的宅基地房屋两处,分别登记在吴某公公名下,一直未变更。

吴某生前长期随宋某甲共同生活,由宋某甲承担日常照料、医疗及丧葬费用。宋某乙早年迁居外地,宋某丙亦长期不在母亲身边,二人未尽赡养义务。2019年,吴某立遗嘱一份,并录制视频,明确因其年老后主要由宋某甲照顾,两处房屋均由宋某甲继承。2020年,宋某甲与宋某丙签订《老人赡养协议》,约定由宋某甲负责母亲生养死葬,宋某丙将其在26号房屋中继承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宋某甲。村委会亦出具证明,确认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房屋归宋某甲所有。

吴某去世后,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处房屋由其继承。被告宋某乙、宋某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宋某丙签订的赡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将26号房屋份额转让给宋某甲,法院予以确认。宋某甲依约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符合遗嘱意愿。最终判决两处房屋由宋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与赡养协议履行的房产继承纠纷,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吴某所立遗嘱有书面形式及视频记录,内容明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确认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房屋应按遗嘱由宋某甲继承。

其次,关于赡养协议的效力。宋某丙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转让给宋某甲,作为宋某甲承担母亲生养死葬义务的对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提示,继承人之间就赡养义务与财产安排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最后,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祖辈名下,但经村委会证明及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确认归宋某甲继承,法院结合遗嘱及协议作出判决,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登记问题。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吴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