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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甲与卫某乙、卫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丈夫卫某丁育有长子卫某戊、长女卫某乙、次子卫某甲。卫某丁于2001年去世,卫某戊于2019年去世,育有女儿卫某丙、卫某己。吴某于2024年3月去世。

吴某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的住宅一套、仓库一间及位于洛阳市孟津区的商铺一间,均登记在吴某名下。2023年1月,吴某立遗嘱一份,由代书人代书,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载明上述三处房产均由其子卫某甲单独继承。

吴某去世后,卫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处房产归其所有。被告卫某乙、卫某丙、卫某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处房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吴某所立遗嘱有遗嘱人及代书人、在场人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遗嘱内容,三处房产应由卫某甲继承。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判决三处房产均由原告卫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多套房产遗嘱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审查。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其次,关于遗嘱处分多套房产的效力。被继承人名下住宅、仓库、商铺均属个人合法财产,其通过遗嘱指定由一名子女继承,系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最后,关于被告缺席的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本案提示,遗嘱继承中其他继承人应尊重遗嘱安排,拒不配合的,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并办理过户。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三处房产均属吴某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吴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由卫某甲继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