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甲与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覃某丁与吴某系夫妻,二人于1995年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镇建造房屋一栋,土地登记在覃某丁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覃某丁于2015年去世,未留遗嘱。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即原告覃某甲、被告覃某乙及覃某丙、覃某戊、覃某己、覃某庚。
覃某丁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吴某及六名子女法定继承。原告覃某甲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并承担了较多照料义务,后因患病导致肢体残疾。2024年,覃某甲与吴某及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约定覃某丁遗产的一半分给覃某甲,其余各继承人份额转让给覃某甲,覃某甲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覃某乙未参与协议,亦未同意多分方案。因协商未果,覃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覃某乙支付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覃某丁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覃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七名继承人法定继承,原则上均等分配。覃某甲与部分继承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多分遗产的约定,因未经被告同意,损害了被告利益,该部分无效;但其他继承人将其份额转让给覃某甲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结合房屋评估价值及各方份额,判决案涉房屋由覃某甲享有相应份额,覃某甲向覃某乙支付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析产、继承人协议效力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及子女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原则上均等,部分继承人协商多分或少分的,应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否则对未同意的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关于继承人协议的效力。部分继承人之间就遗产份额转让达成的协议,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但涉及改变法定继承份额、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约定,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该部分无效。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案涉房屋长期由原告居住,其他继承人不在该房屋居住,法院从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出发,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评估价值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兼顾了各方利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并支付折价款,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