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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许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于2020年去世,育有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吴某名下留有城中村改造经济发展用房对应的商铺份额,商铺租金此前由许某乙之妻统一领取。生效判决已确认许某甲对吴某遗产享有10%的分配权益。

2025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该商铺分别产生租金若干,许某甲未获分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乙支付其应得租金份额。许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经法院电话询问,其同意向许某甲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铺系吴某遗产,生效判决已确认许某甲享有10%的分配权益,许某甲本案主张按10%分配租金收益,许某乙未提出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许某乙向许某甲支付相应租金收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遗产孳息分配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遗产孳息的分配。商铺租金系遗产所产生的孳息,属于遗产范围,应按继承份额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享有10%的分配权益,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请。

其次,关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前案已就原告的继承份额作出认定,本案中法院直接依据该判决确认原告的分配比例,避免了重复审理,体现了对生效裁判的尊重。

最后,关于被告缺席的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经电话询问同意支付,法院结合其意见作出判决,既保障了诉讼效率,也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享有10%的分配权益,本案租金应按该比例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