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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与钱某乙、邵某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邵某丁与钱某乙系夫妻,育有一子钱某甲。邵某丁于2022年10月去世,其父早于其去世,母亲吴某于2023年12月去世。吴某共育有五名子女,除邵某丁外,另有邵某丙、邵某戊及已故的邵某己、邵某庚,二人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诉讼。

邵某丁名下留有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的房屋一套及小型客车一辆,均系其与钱某乙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8月,邵某丁立代书遗嘱一份,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载明将其名下房产、车辆中属于其的份额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全部由儿子钱某甲继承。

邵某丁去世后,钱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房产及车辆。被告钱某乙及大部分继承人表示认可遗嘱,同意原告诉请;被告邵某丙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产及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钱某乙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邵某丁遗产,按遗嘱由钱某甲继承。钱某乙当庭表示将其在车辆中的份额赠与钱某甲,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房产由钱某甲与钱某乙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车辆归钱某甲所有,各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相互印证,法院依法确认遗嘱有效。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继承。案涉房产、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法院按遗嘱确认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钱某甲继承,厘清了遗嘱处分与夫妻财产析产的衔接。

最后,关于继承人的协助义务。遗嘱继承确定后,其他继承人虽非遗产承受人,但作为不动产、车辆登记相关方,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本案判决对此予以明确,保障了遗嘱继承人权益的实现。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产、车辆中一半归钱某乙所有,另一半按遗嘱由钱某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