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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丙与周某系夫妻,育有长子孙某甲、次子孙某乙、长女孙某丁、次女孙某戊。孙某丙于1998年去世,周某于2024年3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孙某丙名下留有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村的宅基地一处,证载地上有正房三间、篷房一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甲户籍已迁至外省,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某乙户籍在该村,与周某共同生活。孙某丁、孙某戊书面放弃继承。原告孙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两处宅基房屋各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孙某乙辩称,另一处房屋已由父母赠与其并翻建,不属于遗产;且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供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另一处宅基地情况证据不足,本案仅处理该处宅基地地上房屋。孙某丁、孙某戊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由孙某甲、孙某乙继承。孙某乙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判决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由孙某甲、孙某乙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与赡养义务认定的法定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宅基地房屋遗产范围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中,法院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及现场情况,确认地上房屋为遗产范围。

其次,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认定。主张多分的继承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本案被告虽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举证,法院未予支持,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最后,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孙某丁、孙某戊书面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遗产在剩余继承人之间分配。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地上房屋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按均等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