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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戊与吴某系夫妻,育有四女,即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吴某于2022年去世,刘某戊于2023年去世。二人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自建房屋一套,另有银行存款若干及金手镯、金项链等遗物,现均由刘某乙保管。

刘某戊去世后,刘某乙、刘某丁将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偿还刘某乙垫付的医疗费及办理丧事,剩余款项由四姐妹分配,刘某甲分得部分现金。刘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现金遗产、金器份额及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并分割丧葬费、抚恤金。被告刘某乙等辩称,刘某戊生前立有打印遗嘱,因刘某甲未尽赡养义务,遗产未给其分配,刘某甲无权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戊所立两份打印遗嘱虽有见证人签字,但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及打印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四分之一继承权。银行存款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后,由四名继承人平均分配;金器按四分之一份额分割;房屋由刘某甲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丧葬费、抚恤金参照遗产分配。最终判决刘某乙向刘某甲支付现金遗产及丧葬费、抚恤金分割款,交付金器四分之一份额,确认刘某甲对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法定继承份额分配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见证人仅在打印完成的遗嘱上签字,未见证书写及打印过程,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体现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份额。遗嘱无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刘某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最后,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本案法院结合丧葬实际支出,将剩余款项在四名继承人之间分配,兼顾了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不符合该形式要件,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某甲依法享有四分之一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