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方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某戊与吴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秦某甲,秦某戊与前妻另育有一女秦某乙。秦某戊于2022年8月去世,其父已故,母亲方某健在。秦某戊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秦某戊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秦某戊名下另有公积金、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款项共计18万余元。
2022年7月,秦某戊立代书遗嘱一份,由代书人代书并宣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捺印。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份额及拆迁利益均由秦某甲继承。秦某戊去世后,秦某乙、方某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其中方某明确放弃范围为遗嘱所涉房产。原告吴某、秦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房产并分割相关款项。被告秦某乙辩称,对遗嘱不予认可,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且方某年事已高,应保留必要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归吴某所有,另50%由秦某甲依遗嘱继承。秦某乙、方某已书面放弃继承,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款项,酌定其中17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吴某、秦某甲、方某均分。最终判决房产由吴某享有50%、秦某甲继承50%,相关款项按上述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房产析产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审查。案涉遗嘱由代书人代书并宣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捺印,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继承。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按遗嘱处理。法院据此确认吴某享有50%份额,秦某甲继承50%份额,厘清了遗嘱处分与夫妻财产析产的边界。
最后,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秦某乙、方某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方某虽年事已高,但其已明确放弃遗嘱所涉房产份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符合该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产一半归吴某所有,另一半按遗嘱由秦某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