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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与周某丁、周某戊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周某丁系夫妻,育有六女,即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及被告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吴某于2024年7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吴某与周某丁名下夫妻共同存款共计36万元,其中部分由周某戊代管,部分由周某丁持有。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吴某遗产中存款份额,并主张分割周某丁工资收入。被告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庚辩称,存款已用于吴某及周某丁的医疗、丧葬及日常生活支出,剩余不多;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被告周某己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丧葬费及周某丁医疗、生活支出合计约15万元,扣除后剩余存款约21万元。法院认为,剩余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周某丁所有,另一半作为吴某遗产由周某丁及六名子女继承。周某丁年近九旬、病残,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酌定其多分;周某戊、周某庚将份额让与周某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分割周某丁工资收入,因仅提交流水、无法证明现存余额,法院未予支持。最终判决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得存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存款析产、年迈继承人照顾及工资收入举证问题的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中处理存款继承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存款的析产与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夫妻共同存款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法院扣除合理医疗、丧葬支出后,就剩余存款进行分割,厘清了遗产范围。

其次,关于年迈病残继承人的照顾。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本案周某丁年近九旬、病残,法院酌定其多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继承人的保护。

最后,关于工资收入分割的举证。原告主张分割周某丁工资收入,但仅提交流水,无法证明现存余额,法院未予支持。本案提示,主张分割存款、工资等动产的,应提供账户余额等证据,仅凭流水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分割工资收入,但未能证明现存余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