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林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吴某丁系夫妻,育有原告陈某甲、被告林某乙。陈某丙于2012年去世,吴某丁于2024年9月去世。吴某丁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安置房两套,陈某丙名下留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房改房一套,另有吴某丁名下银行存款若干。
原告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三套房屋及存款。被告林某乙辩称,管城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金水区两套房屋中有其出资购买的超出面积部分,应享有相应份额;存款中包含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套房屋均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告主张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物权登记效力,均应认定为遗产。存款中扣除丧葬费、抚恤金后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定原告继承40%份额,被告继承60%份额。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判决原告继承其中一套房屋,被告继承另两套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房改房与安置房权属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及遗产分割方式的房产继承纠纷,对房产继承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的认定。案涉房屋均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告虽主张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物权登记,法院依法认定三套房屋均为遗产。本案提示,主张房屋系个人出资的,应提供书面约定、出资凭证等充分证据,仅凭单方陈述难以否定登记效力。
其次,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认定。被告提交医疗费票据、陪护记录、丧葬费用凭证等,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并承担主要费用,法院据此酌定其多分。本案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房产继承份额分配中的运用。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法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将三套房屋在两名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由一方继承房屋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既保持了房屋的完整性,又平衡了各方利益,符合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三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均属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长期照顾父母并承担主要费用,法院据此酌定其多分。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从存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