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通篇没写“信托”,法院仍认定成立遗嘱信托;运行数年后矛盾激化,信托终止、房产回归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金融资产作为整体“不做分割”,成立“家族基金会”管理,指定配偶和兄弟作为受托人,受益人为配偶和子女。遗嘱写明房产“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不出售则收租金并入统一管理,供家庭成员居住和生活开支。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之女提起诉讼,主张遗嘱内容无法执行,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遗嘱中未出现“信托”字样,但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的目的在于保持遗产整体、由第三方管理、使受益人持续获得收益,而非一次性分割。遗嘱载明了管理人和受益人,明确了管理方式和财产用途,要求实现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遗嘱形式合法,信托目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依法成立信托,房产等遗产按信托文件管理,不按法定继承分割。
但信托运行数年后,受益人之间因信托财产金额发生争议,部分受益人对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职产生质疑,再次引发诉讼。最终,受益人与受托人达成一致,终止信托,剩余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分配完毕,遗嘱信托未能实现被继承人“只传承给下一代”的期望。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信托可以实现“房产不卖、租金养人”的传承效果,但并非“设了就一劳永逸”。信托运行高度依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任,如果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信托可能面临终止风险,财产最终仍回归法定继承。遗嘱中没有写“信托”二字,不当然妨碍法院根据内容认定信托关系,但表述模糊会显著增加争议风险。建议在遗嘱中写清受托人、受益人范围、房产管理方式、收益分配规则以及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归属,必要时由专业机构协助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