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房子还在还贷,银行要求“先还钱再过户”,法院:抵押权优先,但继承人只在遗产范围内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以名下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经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尚未还清,老父亲因病去世。其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准备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银行得知后提出异议,要求必须先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否则不同意注销抵押、配合过户。儿子认为,自己继承的是房子,不是父亲的债务,银行应当先配合过户,债务以后慢慢还。双方僵持不下,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儿子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北京三中院相关裁判规则,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将该共有财产变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剩余部分再进行共有析产、遗产继承,即“抵押权优先、先析产后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上设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抵押权不因抵押人死亡而消灭。儿子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承继的是附有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儿子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不负个人清偿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儿子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银行清偿贷款本息,清偿后的剩余价值归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设有抵押贷款的房产,继承人继承的不只是房子,还包括房子上的抵押负担。银行要求“先还清再过户”并非完全没有依据——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不因继承过户而消灭。但继承人的清偿责任有法定上限:以继承到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不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补足差额。如果房产价值明显低于贷款余额,继承人可以权衡是否放弃继承;如果房产价值大于贷款余额,继承房产并清偿贷款后,剩余价值仍归继承人。建议继承前先查清房产上的抵押和债务情况,评估继承的实际价值,再决定是否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