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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父母名下房产实际由儿子出资购买,法院:不是遗产,归儿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育有四名子女。2006年,父亲依托自身职工福利资格,从单位购得一套政策性经济适用房,2013年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全部购房款由其中一名儿子向父亲专属购房账户转账支付,实际转账金额高于备案购房价款。房屋交付后,全程由该儿子出资装修,多年来由其实际居住使用,物业费、取暖费、维修费等全部由该儿子独立承担。父母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另外两名子女以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为由,主张该房屋属于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实际出资的儿子则主张,其与父亲生前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意,房屋由其全额出资、实际占有、长期管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根据司法实践,亲属之间无书面借名合同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完整、闭环的出资、居住、运维、证人佐证等证据链,认定口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面合同并非借名买房的唯一依据,口头约定同样可以成立合同关系。该儿子全额出资购房、独立出资装修、长期独占居住、承担房屋全部运维费用,结合资金流水、亲属录音证言、其他继承人相关自认陈述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自愿的借名买房合意。该口头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房屋真实权属归该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另外两名子女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不等于一定是父母的遗产。亲属之间基于信任形成的口头借名买房约定,在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房屋不进入遗产范围。但口头代持的风险远高于书面协议:主张借名的一方需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出资流水、装修投入、长期居住、费用缴纳、证人证言等证据必须形成闭环,缺一环都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借款”而非代持。建议借名买房时尽量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如果只有口头约定,至少确保出资流水清晰可查、实际占有使用事实连续完整,并保留与家庭成员的沟通记录,以备日后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