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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宅基地房遗赠给照顾自己多年的表侄,法院:协议无效,房子仍归法定继承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独身老人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房屋系其父亲早年所建。老人199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无子女,长期独居。自1999年起,老人的表侄一直照顾其生活。2007年,老人与表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表侄负责其生养死葬,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表侄所有,协议经公证处公证。2008年老人去世,表侄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后,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产生拆迁利益。老人的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表侄一方抗辩,协议是合法的拟制继承方式,且自己已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遗赠宅基地上的房屋,必然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表侄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虽只写“房屋”遗赠,但因房地一体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表侄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表侄对老人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这一点不因协议无效而消灭,但其无法依据无效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回归老人的遗产范围,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表侄因扶养较多,可以依法主张分得适当遗产,但不能以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最终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表侄可另行主张适当分得遗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保障“以房换养老”的重要工具,但用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上,有一个硬门槛:扶养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协议会因变相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效。扶养人尽了义务,不等于一定能拿到房子——协议无效后,房屋回归遗产,扶养人只能依据“扶养较多”主张适当分得遗产,这与依据有效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两回事。农村老人如果希望由非本村亲属养老并取得房屋,需要提前咨询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看是否存在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安排的空间;非本村亲属在接受这类协议前,也应当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养老送终多年,房子却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