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立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当时法律不认这两种形式,现在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一份打印遗嘱并同步录像,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遗嘱由被继承人宣读后在打印件上签名,录像中只有被继承人本人,没有见证人出镜记录姓名和日期人。被继承人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其他继承人逐主张,立遗嘱时法律根本不承认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遗嘱应属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当事人对效力发生争议的,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这两种形式,不等于遗嘱当然无效,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像遗嘱中仅录有被继承人本人,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仅有被继承人本人签名,没有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也不符合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要求。两种形式均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均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房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民法典施行前立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不会因为“当时法律不认”就当然无效,法院会按民法典的形式要件去审查。但形式要件的门槛并不低:打印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像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出镜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仅有被继承人一人出镜、仅有本人签名的,无论打印还是录像,都很难被认定有效。建议采用这两种形式立遗嘱时,确保见证人全程参与并在遗嘱或录像中留下可核查的身份信息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