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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说房子是借父亲名义买的,但拿不出协议也证明不了出资,法院:仍是父亲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名下有一套单位房改房,登记在父亲个人名下。父亲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主张,这套房是当年自己与父亲协商后借用父亲名义购买的,购房款和各项费用均由自己支付,父亲临终前也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其他子女不认可,认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是父亲的遗产。儿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其他兄弟姐妹协助过户。‌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只是一种推定效力,但主张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不符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在亲属之间没有书面借名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购房款支付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产权证书保管等事实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没有提供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收据均以父亲名义交款,儿子也没有证据证明父亲所交款项实际来源于自己。仅凭口头陈述和“父亲临终前确认”,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儿子未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驳回儿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在亲属之间最容易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主张借名关系的一方,不能只靠“当时说好了”“老人生前承认过”,需要拿出完整的证据链:出资流水、贷款偿还记录、税费票据、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产权证书由谁保管等。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清晰的出资记录,法院通常不会仅凭一方陈述否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从自己账户支付购房款并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如果已经错过签约时机,至少应确保出资流水、居住事实和家庭沟通记录能够相互印证,避免在继承纠纷中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