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兄妹争一套房,五人要折价款、一人要居住,法院:房屋归五人,六弟须腾退并付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五名子女起诉六弟,要求继承分割。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所有,每人各占20%份额;五人各自向六弟支付房屋折价款21万元,共计105万元。判决生效后,五原告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为五人按份共有。但六弟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拒绝腾退,理由是“这是唯一住房,自结婚起就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生活,父母曾立遗嘱把房屋留给自己”。五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六弟一家腾退房屋,并按每月7000元标准支付判决生效后的占有使用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继承判决生效后,房屋权属已经明确,原居住人继续占用不再具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归五原告按份共有,六弟一家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缺乏合法依据,五原告作为共有人有权要求腾退。六弟主张“父母曾立遗嘱把房屋留给自己”,但该主张已被生效判决否定,不能对抗已经确定的物权状态。关于占有使用费,法院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结合房屋面积、占用时间及五原告的份额,酌定六弟一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六弟一家腾退房屋,并按月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判决确认了份额,不等于居住问题自动解决。共有人取得房屋产权后,原居住的继承人如果拒不腾退,其他共有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腾退并主张占有使用费。以“唯一住房”“照顾父母多”“父母口头说过给我”为由拒绝腾退,在生效判决面前通常难以成立。但腾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要看原居住人是否属于“有权占有”——如果继承判决已经明确房屋归其他共有人,原居住人继续占用就失去了权利基础。建议继承纠纷中一并解决房屋归属和腾退问题,避免“分了份额却住不进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