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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按份共有房屋,弟弟要折价款、姐姐要收租,法院:房屋归弟弟,弟弟支付折价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去世后,姐弟二人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由姐弟共同继承,弟弟占六分之五份额,姐姐占六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后,房屋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弟弟多次提出分割方案:要么卖房按份额分款,要么由自己取得全部产权、向姐姐支付折价款。姐姐一直实际占有、控制房屋,拒绝配合。此前弟弟曾起诉要求姐姐支付房屋使用费,庭审中姐姐表示愿意调解后腾退房屋供出租,弟弟遂撤诉;但调解未果,姐姐仍拒不腾退。弟弟再次起诉,要求由自己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向姐姐支付六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姐姐抗辩:双方此前已达成房屋出租协议,弟弟反悔要求出售无依据;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户口在该房屋内,愿意按市场价向弟弟支付租金,不同意出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由姐弟按份共有,弟弟占六分之五份额,具有绝对多数份额。双方对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姐姐虽主张继续共有、按租金补偿,但其此前已同意腾退供出租后又反悔,共有关系存续的信任基础已经薄弱。弟弟主张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并向姐姐支付折价款,有利于发挥房屋的整体效用,也符合按份共有人对多数份额权利的合理期待。经司法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773.87万元,姐姐六分之一份额对应折价款为128.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弟弟所有,弟弟向姐姐支付折价款128.9万余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按份共有的房屋,份额占多数的一方主张折价分割,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共有关系是否还有存续基础。如果双方矛盾较大、无法共同管理使用,即使占少数份额的一方反对出售、主张继续收租,法院也可能判决由多数份额方取得房屋、支付折价款,而不是让房屋长期停留在“共有但无法处置”的状态。主张折价款的一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估费和折价款支付能力证明;反对分割的一方,如果确实无其他住房,可以主张合理的腾退期限或过渡安排,但仅以“不同意出售”为由阻止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