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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用了已故老伴的工龄,房子归在世一方,但工龄“折”出的钱是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配偶生前共同承租单位公房。配偶去世后,被继承人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买该公房,购房时折算了已故配偶31年工龄及本人18年工龄,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个人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与在世配偶就房屋继承发生争议。在世配偶主张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全部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子女则主张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相关精神,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工龄优惠对应的是钱,不是房屋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龄优惠在购房时实际减少了购房款支出,形成了可量化的财产利益,不因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而消灭。根据购房档案、工龄折扣标准,测算已故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占购房总对价的比例,再结合房屋现值折算为具体金额。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在世一方,由在世一方向子女支付工龄对应遗产份额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房改房工龄继承中,最常被混淆的是“房子归谁”和“工龄归谁”。房子归实际购房的在世一方,工龄“折”出来的钱归已故配偶的全体继承人。两者分开处理,不需要把整套房子按工龄比例拆成份额。主张这一权益时,需要提供单位房价计算表、工龄证明、购房档案等材料,证明已故配偶工龄确实被折算,并尽可能量化其在购房对价中的贡献比例。建议在处理房改房继承时,先核查购房时是否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再确定可追索的遗产金额,避免把“工龄贡献”直接等同于“房屋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