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附义务“照顾老人至终老”,儿子没做到,法院取消其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儿子继承,但附加明确条件:儿子须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期间与其共同居住、照顾起居,并为其购买墓地、送终。老人去世后,儿子要求两个姐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两个姐姐提出异议,认为弟弟并未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取消弟弟的遗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所附义务内容明确、可以履行。儿子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未与老人共同居住、未实际照顾起居,也未按遗嘱要求购买墓地、送终,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两个姐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两个姐姐的主张,取消儿子依据该遗嘱继承房产的权利,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附义务,但附了义务就必须做到。遗嘱中写“由谁继承房产,但须照顾某人至终老”“须负责生养死葬”的,继承人不能只拿房、不办事。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建议立遗嘱时将义务写得具体、可验证,例如居住安排、医疗费用承担、丧葬标准等;继承人接受附义务遗嘱的,应保留履行义务的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