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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抄律师的”,见证人是继承人的发小,法院判无效;残疾女儿因祸得福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主张被继承人已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自己。遗嘱上有被继承人按手印,代书人和见证人各一名。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提出异议,女儿持有精神残疾一级证书,无收入来源,长期需要服药治疗。继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代书人在庭审中承认其内容是从律师电脑上抄录的,并非记录被继承人的口述;见证人系继子的同学,与继子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见证人资格;遗嘱上仅有被继承人按手印,没有亲笔签名,被继承人具备书写能力,继子所称“手抖无法签字”与录像中手部无明显抖动的事实不符。该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和见证人资格上均存在根本缺陷。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女儿持有精神残疾一级证书,无收入来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依法应予照顾。法院判决女儿适当多分。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书遗嘱不是“找个人把内容抄一遍再按个手印”就成立。代书人必须亲耳听到遗嘱人口述、如实记录,不能从别处抄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利害关系人;遗嘱人能够签名的,应当亲笔签名,仅按手印不足以替代。遗嘱被认定无效后,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对残疾、重病、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法院仍会依法照顾。建议订立代书遗嘱时选择社区干部、律师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代书人和见证人,确保代书人当场记录遗嘱人口述内容,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