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把老院子分给了长子,父亲后来又立遗嘱给孙子,法院:协议效力优先,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与三个儿子及亲属共同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父亲居住的老院子待其去世后归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二儿子与三儿子分割,同时明确了各子女的赡养义务。该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协议。多年后,父亲因孙子长期照料其生活,又立下自书遗嘱,表示愿将老院子的全部房屋交由孙子继承。父亲去世后,老院子面临征迁,长子依据家庭协议主张权利,孙子持遗嘱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家庭协议本质上是各方就财产分配和赡养安排达成的合同,一经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父亲在协议生效后,以单方遗嘱形式处分已通过协议分配给长子的财产,实质是单方变更合同,未经其他协议当事人同意,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该户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并非父亲可凭个人遗嘱完全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中处分老院子的内容无效,驳回孙子基于遗嘱主张继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之间就房产分配和赡养安排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家庭协议,一旦合法生效,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不亚于一份合同。父亲此后单方立遗嘱,想把已经协议分给他人的房产再拿回来给另一个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已经通过协议处分给他人的财产,不再属于遗嘱人可以单方处分的个人财产。建议家庭内部签订分家协议时写清财产范围、分配方案和赡养义务,各方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如确有调整必要,应经全体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不是用一份新遗嘱去推翻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