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给老伴留了居住权,老人又把房提前过户给儿子,儿子说“登记在我名下,居住权没登记就不算”,法院:居住权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再婚前用个人资金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婚后,老两口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数年后,老父亲立下公证遗嘱,写明房屋由儿子继承,但再婚妻子对其中一间房间享有居住权,可居住至去世。立遗嘱两年后,老父亲以“提前安排财产传承”为由,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但老两口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老父亲也未撤销遗嘱。老父亲去世后,儿子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婚妻子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为由,要求继母搬离。继母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的规定。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去世时即设立,登记并非设立要件,而是宣示和公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再婚妻子设立的居住权内容明确、期限清晰。老父亲提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从客观结果看与遗嘱安排并不矛盾——过户后老两口仍居住在该房屋内,老父亲也未以任何方式撤销遗嘱或变更居住权安排。儿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知悉遗嘱内容,应当尊重老父亲为继母设立居住权的意愿。儿子以“居住权未登记”为由否定继母的居住权益,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再婚妻子对该房屋中一间房间享有居住权,儿子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设立居住权和合同设立居住权,生效规则不同。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登记才设立;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自被继承人去世时即生效,登记是宣示而非前提。老人立遗嘱为配偶设立居住权后,又将房屋提前过户给子女的,只要老人未撤销遗嘱、仍按原安排居住使用房屋,居住权不因提前过户而当然消灭。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以“登记在我名下”“居住权没登记”为由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建议老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后,确需提前过户的,应在过户时明确保留居住权安排;居住权人应在条件具备时尽早办理登记,让权利状态在外观上清晰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