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遇上继承:登记人去世,实际出资人凭证据链推翻登记,房子没进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王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房地产公司、银行签订。王某去世后,其妻隋某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王某的姐姐、姐夫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称姐夫毛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因公司欠其货款,双方协商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数套商品房抵顶货款,案涉房屋实际为毛某借王某之名购买,贷款、税费、装修费用等均由毛某支付,请求确认房屋归其夫妻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王某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隋某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其关于与王某生前共同住所的陈述,与王某户籍地村庄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王某未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毛某处的事实,以及毛某提交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院最终判决毛某夫妻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隋某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借名买房遇上登记人去世,房子并不当然进入遗产。实际出资人如果能提供出资凭证、贷款偿还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缴费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以认定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不符,排除该房屋的遗产属性。但借名买房风险极高:被借名人若将房屋出售、抵押,或房屋被其继承人主张继承,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房屋的风险。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如果借名发生在亲属之间、书面协议缺失,至少应确保出资流水、还款记录、居住事实等证据链条完整,否则在继承纠纷中很难推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