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被撤销,遗嘱就无效了吗?法院:撤销的是公证书,不是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周某与丈夫育有六名子女,丈夫去世后,单位将房屋出售给周某,周某取得产权。六名子女中,只有女儿李某常年照顾周某的生活。周某曾多次表示,将来要把房子留给李某一人。2007年,李某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母亲签字,以“买卖”名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两个月后,周某独自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表示去世后房屋由李某一人继承,公证过程有录音录像、两名见证人及周某本人签名捺印。2012年周某去世。此后公证处发现,房屋在立遗嘱日之前已经发生转移登记,遂撤销了遗嘱公证书。其他子女据此主张遗嘱已不存在,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六人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被撤销,仅意味着公证书不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不等于遗嘱本身当然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证处撤销了周某代书遗嘱的公证书,但不能以此认定遗嘱无效。根据周某立代书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公证处的处理决定等证据,可以认定该遗嘱系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合法。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依照周某所立代书遗嘱处理,由李某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证遗嘱被撤销,不等于遗嘱当然无效。公证只是对遗嘱形式和真实性的一种证明方式,遗嘱的效力最终由法院根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综合认定。如果遗嘱本身符合法定形式、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公证书被撤销,遗嘱仍可能被认定有效。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遗嘱人自主表达意愿和签署遗嘱的过程,为遗嘱效力提供独立于公证的佐证。同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当与遗嘱人的实际财产状况相符,避免因财产已发生转移登记而导致公证程序瑕疵。